法律

公司清算期间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公司清算期间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在公司已经解散进入清算程序、作为公司机关的董事会不再履行职责时,股东仍然有必要履行前置程序。所谓前置程序,是指原告(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必须请求公司机关行使公司诉权,只有当公司机关拒绝或怠于采取措施时,适格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所以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于起诉时,方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若清算组已经成立的,由于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能类似与公司董事会,因此可首先向清算组提起书面请求。

  股东代表诉讼的本质是股东代位公司提起诉讼,其起诉的直接出发点是为了保护公司整体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尽管其最终目的是通过保护公司利益从而确保作为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因此,在机制设计上,最为困难的是如何判断股东提起诉讼的理由,基于何种理由将诉讼归入直接诉讼或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诉因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存在的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侵夺公司商业机会;

  (2)侵占公司资产、档案、公章等;

  (3)公司其他股东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

  (4)公司怠于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5)控股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与第三方签订明显对公司不利的合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