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

  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限制包括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权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认定股东资格取得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义务的基础。但如何确定股东资格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

  普遍性的观点是:原始股东资格的取得,发起人之间签订了设立公司的协议,认缴了出资,并将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即可确定股东资格的取得。

  继受股东资格的取得,股份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受让人向出让人支付股权转让金,并将受让人的新的股东身份记载于公司章程中,即可确认股东资格的取得。另外,股东资格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一系形式化证据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