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继受股东是否承担发起人责任

  一、继受股东是否承担发起人责任

  继受股东除具有股东权利,还需要在原股东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继受股东是不承担发起人责任的!一般地讲,一定的权利总是和一定的责任相对应。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享有普通认股人无法享有的诸多特权,如获取报酬权、现物出资权、创立大会召集权等,也更了解公司设立的具体情况和公司成立后的去向。因此,对发起人课以较重责任首先是对其拥有较多权利的必然回应。为了设立公司,必须要有启动公司设立程序和完成公司发起行为的人,这即为发起人。公司发起阶段,发起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发起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自然也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这是责任自负原则的体现。

  二、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