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能担任股东的情形

  不能担任股东的情形

  有四种不能担任股东的情形。首先是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其次是党和国家机关的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此外县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也不得设立公司。再次是党政机关及隶属该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干部和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最后是现役军人,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

  以下身份则是有条件禁止对外投资成为股东。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三、银行工作人员,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四、国有企业员工不得持有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辅业企业股权,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后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