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范围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范围:

  ①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②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属无控制情况,符合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的第二种情况。所以,甲公司对乙公司应采用成本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2、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于成本法核算。

  3、对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适用于权益法。

  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