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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

  厦门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全文是什么

  现在该条例已失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