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公司法特定表决事项有哪些

  公司法特定表决事项有哪些

  1、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公司活动的依据,法律对其制定、内容、形式等都有明确要求,公司可以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存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法定登记事项。公司在成立以后,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消失;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导致公司解散,或者导致公司分裂。因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涉及公司财产的变化,事关股东重大权益,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变更公司形式

  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1、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作出决议时,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在议事时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3、累计投票制。享有的表决权数等于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待选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以上三种表决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章程规定了表决方式,那么采取章程规定的表决方式。

  4、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5、双重多数标准通过。在《破产法》中规定,表决权的行使通常指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或2/3通过。既有人数的规定也有债权额的规定。在《破产法》中,还有另外一种表决方式,即分组表决。同种类的债权分组表决,如果该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那么决议通过。例如重整计划的通过。

  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

  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

  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

  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

  新《公司法》(图1)

  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

  设立条件:

  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发起人有人数限制,2~200人

  2)公司资本分成等额单位,称之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发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模较大,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设立程序上也比较复杂。

  设立的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