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制险是什么意思

  强制险是指有政府部门强制进行保险,此保险保障的是第三人,也就是两个受保对象出现以外连累第三者的,此时第三者出现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此保险考虑到受保对象可能无支付条件的却给第三人造成损失,为第三者给予补偿,最常见的险种为交强险。

  从国际上看,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这种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中国的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强制保险可根据立法的部门不同分为三种类型:

  1、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法定程序,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颁布实施的强制保险条例,这种强制保险一般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提供保险,采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这类强制保险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都规定了具体范围,不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是否同意,都没有选择的余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均受到法律的约束,例如:我国的《飞机、火车、轮船旅客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以及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

  这类保险的特点:(1)强制性;(2)对未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这采取滞纳罚金;(3)保障标准的统一性

  2、在地方范围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由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参加的保险,例如:我国目前已经有24个省、市对机动车辆四散着责任保险采取强制保险的做法。

  3、在特定行业内实施的强制保险

  根据政府某些行政机构发布的有关法令,法规,规定凡从事某种经营活动必须投保相应的保险,否则不允许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例如:目前我国的各商业银行向企业或者个人进行的抵押贷款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时,必须对此抵押品进行保险。

  上述第2、3强制保险的特点:既有强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参加保险,也有非强制性的一面,即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这两类强制保险的法律、法规只规定某些行业、个人的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活动时必须参加保险,而对于保险关系的产生,则由被保险人选择合适的保险来进行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