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损害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的规定,改变了原条文的表述,改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以及“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表述。这说明,机动车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已经由无过错责任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不论以何种理由证明,也不能改变修订的第76条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的这一确定含义。

  将这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无过错责任原则变更为过错推定原则,是否属于倒退呢?笔者认为,不能这样认识问题。综合各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立法的情况,并非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一律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进步,就是对弱者的人文关怀。相反,如果过于强调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可能会形成纵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恣意违章的行为,反而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交通安全问题。

  1972年新西兰

  不久之后,“新西兰计划”就流产了。流产的原因,是这个计划对公众利益、个人责任未能很好地平衡。国家掏钱为交通肇事者“买单”,减轻了肇事者的经济负担,同时也就减轻了他们心理上的压力和注意程度,尽管绝大多数人甚至几乎所有人并不会因此而放任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发生,但是,对他人、对自己的注意义务的减轻,就已经足以酿成更多的机动车交通肇事。同样如此,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也会放松警惕,使交通违章行为渐次增加,同样也会造成更多的事故。政府对交通事故“买单”,初衷是为了减轻民众的负担,但是带来的却是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损害。

  因此,可以说,新修订的第76条对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损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改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是具有重要意义的,也是切实可行的,绝不是立法的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