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交通肇事量刑的各种情况

  交通故事量刑情节首先因该看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情况及责任判定,从构成要件上看是指主观上的过失还是客观上侵犯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这里所说的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包括是指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法规,如道路交通管理规则,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等;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是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综上可看我们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执行,因为其中还牵扯到很多的交通法规和具体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给了具体的参照标准。

  其次,法定量刑情节相关法律条文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在酌定交通事故情节里主要是靠法官自己的判断,牵扯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有时在实务过程中难以把握正确的量刑尺度,所以酌定情节值得探讨,在探讨酌定情节当中主要是交通肇事罪里酌定量刑情节的大致范围及考虑方向,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重论述有关交通肇事罪的酌定量刑情节的参考范围及内容:

  第一:从

  第三: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本文所讲的危害结果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具体规定,比如: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来结果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但是本文所讲的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并且需要在同一范围之内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财产上的损失,比如说构成造成三人重伤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但是造成的这三人重伤之后,由于及时治疗能够痊愈,或者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或者说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从而造成重伤可以适当酌定从轻量刑。对于量刑幅度法官自由掌握但是前提应该是酌定量刑。

  第四: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直接反映行为人人身危险的程度,因而量刑当中应该予以考虑。在交通肇事罪里态度的问题有的时候可以直接导致案件的不同定性,也就是说犯罪人的态度在交通肇事之后有所转变的那么就会直接导致罪名的更迭,比如说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是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是严重残疾,并不是以一种积极救助的态度来救助受害人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按照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当然若是行为人在案发后没有逃跑但是没有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案情,或者是没有积极主动的对受害人进行救治都可以成为酌定从重量刑情节。

  第五:有无前科,这里所说的有无前科要严格与累犯相区别,因为累犯属于法定情节。这里所讲的前科主要是指当事人的平时表现以及有无被判刑劳教等情况。尤其是对于经常违反交通法规被交警部门处罚的可以作为从重判罚的酌定量刑情节。

  第六: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里明确指出: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至于本条规定是属于法定量刑情节还是酌定量刑情节尚在讨论当中,本人认为这里所讲的应该是两种情节的综合体,因为在考虑量刑的时候肯定要把这个情节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来考虑,但是在具体的量刑范围,是否以赔偿的额度来确定量刑尺度,或者是量刑幅度应该是多少仍然属于酌定量刑的范围。所以本文把这条规定暂且列为两种量刑情节的综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