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工工作时间规定实施意见

  内容提示:

  实行范围和时间

  管理规定

  监督检查

  (一)实行范围和时间

  1.实行范围:

  凡在本省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2.执行时间:从1995年5月1日起都要实行新的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施行新的工时制度有困难的,可适当推迟实施,但最迟不得超过1997年5月1日。

  (二)管理规定

  1.实行新的工时制度后,企业应精心安排和组织生产,努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不同车间、不同岗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不同的工作、休息方式。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如商业、邮电、运输、金融、供

  6.有下列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三)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新工时制度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新工时制度的实施,维护职工的休息权益,同时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贯彻实施新工时制度的调查研究,尽快制定本行业新工时制度的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对一些带有共性的问题,应及早提出解决的办法。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国家规定,不顾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强令加班加点的,要依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给以处理和处罚。并对本地区企业执行新工时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动态,对执行中的情况随时报省劳动保障厅。

  {详见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企业实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意见》(1995年4月24日陕劳发[1995]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