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绑架罪的法益及适用是怎样的

  绑架罪的法益及适用是怎样的

  绑架罪的法益是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与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勒索财物的目的是绑架罪区别于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的违法要素,亦是主观的超过要素;利用事前被拘禁状态勒索财物的,属于“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成立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定绑架罪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三面关系、两面被害人;绑架过程中(既遂之前)致人死伤的,成立绑架罪与伤害罪、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预谋先杀人然后勒索财物的,不属于“杀害被绑架人”,而是成立故意杀人罪与敲诈勒索罪并数罪并罚;“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是指绑架既遂之后另外使用暴力故意或过失致人死亡。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由于在绑架过程中对被绑架人使用暴力或者进行虐待等导致被绑架人死亡,以及被绑架人在绑架过程中自杀身亡的行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绑架人后,由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没有实现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将被绑架人杀害的行为。

  (2)由于法律对绑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立法上采用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且是处死刑,因此,司法机关在适用时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严格掌握适用的条件。绑架他人后,又实施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的,被绑架罪所包容,不单独定罪。如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绑架罪的典型特征就是行为人以扣押人质为手段,以杀伤人质为要挟,勒令在一定时间内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满足一定要求为条件以换取人质,因此它所侵害的客体既包括人质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也包括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某些非典型的绑架罪在具备了绑架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时,也可以转化为绑架罪。实践中主要是指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由于我国《刑法》第238条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这样的错误认为,即基于索债为目的,均以非法拘禁罪论。

  法益及构成要件解释

  本罪的保护法益(通说称为“客体”)是什么,理论上尚未展开认真的讨论。国内目前代表性观点有: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2)“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及其他个人、社会法益。”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同时还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4)“本罪的法益是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和其亲权者的保护监督权,有的情况下还包括他人的财产权。”

  (5)“绑架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及人身自由权和第三人的自决权。”

  (6)“绑架罪的法益是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状态下的身体安全与行动自由。”

  关于本罪的保护法益,国外刑法理论上也存在争议:

  (1)被绑架人的自由;

  (2)监护权或者人与人之间的保护关系;

  (3)被绑架人的自由以及监护权;

  (4)被绑架人的自由及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