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监察委人员会不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监察委人员会不会构成刑讯逼供罪

  刑讯逼供案件多发生在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普遍存在“混合主体”执法的现象,其执法人员大致可分为五类:

  1、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正式录用具有干部身份并授予警衔的所谓“正式民警”;

  2、公安机关和当地人事部门共同录用的干部人事编制之外“以工代干”型的民警,一般不授警衔,但系正式工作人员,有与第一种民警相同的侦查、行政执法权力;

  3、公安机关通过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书招聘的合同制民警,一般由公安机关从预算外收入中支付给其相当的工资报酬;

  4、公安机关从辖区单位保卫处(科)抽调的长期在公务机关作辅助侦查、行政执法的联防队员,由原所在单位发工资、公安机关也向其适当支付补贴,他们的对外称呼是联防队员,有的还有工作证(注意不是警官证),但是,公安机关内部习惯上称之为“帮忙人员”(本文中也使用帮忙人员这种指称);

  5、农村基层乡镇政府、城市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一般均设立有治安联防队。它在业务上一定程度地受与乡镇、办事处配套同级建制的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指导和调用。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