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强行占有摩托车并索要钱财赎车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强行占有摩托车并索要钱财赎车

  被告人xx伙同刘某在金坛市金宜公路小渠桥路段,将驾驶摩托车的xx拦下,以xx使用假币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并劫得人民币595元。后又强行扣下xx价值人民币3290元的摩托车,将刘某的手机号码留给xx,要求其拿人民币1500元来赎车。为了取得该款,被告人退给xx人民币100元作为路费,将其送至金坛市汽车东站。xx、xx在金坛市经济开发区附近,以xx使用假币为由对其进行殴打。被告人xx伙同xx、xx强行将xx价值人民币4050元的摩托车扣下,要求xx次日上午10时带人民币2000元到华城加油站赎车。2003年9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xx同xx去华城加油站取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本文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

  (一)关于被害人使用假币一节并没有证据予以证实。而围观的群众却可以证实被告人等曾经拿数张100元的纸币告诉群众是被害人找给他的,这一点当即被群众所驳斥。故被害人不存在“因使用假币怕被告人等揭露”之隐私,但被告人存在以“使用假币”栽赃被害人,进行要挟的故意。

  (二)抢劫罪的胁迫是复合式的。即胁迫与暴力是合二为一的,或是一种以暴力为后盾的胁迫。抢劫罪表现为及时性,即当场将不利后果由可能转为现实;而敲诈勒索罪在敲诈时往往设定了某种不利后果转为现实的时间间隔。这种时间间隔在一定程度上为被害人遭受物质或精神上的伤害提供了缓冲的余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暴力强度弱于抢劫罪。只要当场实施暴力或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并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迫使被害人于当场或稍后交出财物,即应当认定为抢劫。虽然2起事实均发生在公共场所,期间曾被群众所围观,但是被害人作为外地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无法正确判断其所面临的环境的,所以不能苛求被害人一定要反抗。

  (三)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应注意:抢劫行为具有两个“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当场劫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只有一个“当场”,即只有当场实施暴力或威胁的行为,而没有当场取财的行为。因此饿被害人实施暴力但是没有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而是在事后利用暴力的余-威索取财物,应为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取得595元是在拦截了被害人摩托车,对其采取拳打、用头盔砸的情况下当场取得的,暴力程度明显,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之所以还给被害人100元,是为了谋求敲诈更大的利益的心理所驱使。二者是二个故意和行为,应区别对待。虽然被告人在整个侦查、审判过程中,均未承认具有抢劫的故意,但其客观行为已经证明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钱财,而其又当场实施了比较明显的暴力,故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第二起事实,被告人以被害人使用假币为由扣押了被害人的摩托车,索取期待利益,虽然采用了暴力--拳打脚踢,但其行为主要是言语威胁,主要目的还是威胁被害人,也没有当场劫取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