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冒充失主吓窃贼占有赃物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一、冒充失主吓窃贼占有赃物

  郝XX发现盗贼李XX从本村宋某家中偷出一头公牛,决定“黑吃黑”,便尾随李XX到邻村的集市上。李XX到一地摊上吃饭,将所偷公牛拴在附近。郝XX于是上前围着公牛转了两圈,高声喊了两句:“谁把我的牛偷牵到这儿。”李XX吓得不敢吭声,郝XX便当众将牛牵走,卖得赃款4000元。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郝XX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

  郝XX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所侵犯的财产对象即该头公牛,实际上已经被李XX偷出,脱离了财产真正所有人即宋某的控制和掌握,转由李XX非法占有。此时郝XX实施“黑吃黑”的行为,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同样应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并不是无主财物,可以任人处置、任人侵占。但对于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应定哪种侵犯财产罪呢?笔者认为,应把行为人郝XX实施犯罪的行为单独分析研究,根据其主观心态和客观表现等确定罪名。认定为盗窃罪的误区在于只是片面站在财物真正所有人即被害人宋某的角度进行分析判定,实际上此时的财物并不在宋某的控制范围内,因此这样的观点是较为偏颇的。

  准确地分析郝XX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客观表现,是区分各罪的关键。郝XX为达到“黑吃黑”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主要利用李XX不知真相(即郝XX并非牛的真正主人)的可乘条件,故意大声喊叫“谁把我的牛偷牵到这儿”,制造一种假象,使李XX误认为牛的主人就是郝XX。这样在郝XX牵走牛时,李XX不会也不敢进行阻拦,以默示的方式将牛“交付”给了郝XX。这完全符合诈骗罪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客观方面要件。

  从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来讲,此两罪侵犯的都是双重客体,在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本案中,即便郝XX的喊话对李XX构成了一种威胁或者胁迫,但这种威胁或者胁迫也仅是李XX基于本人害怕暴露自己偷牛的事实而在心理上产生的恐惧,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中以杀、伤相要挟的威胁或胁迫有本质的不同,并非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人身合法权利。所以,郝XX的行为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

  综上所述,郝XX的犯罪行为能够得逞,最重要的原因在于李XX根本不知道郝XX是在“黑吃黑”地实施另一种犯罪行为,误认为郝XX就是其所偷公牛的主人。也就是说,郝XX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是其犯罪行为得逞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郝XX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迫使李XX默示“交付”相关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对郝XX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