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盗窃已发货物的提货单再次提货,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盗窃已发货物的提货单再次提货,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首先须明确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都是非法占有、取得财物,且达到较大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秘密手段即自认为采取不会被财物所有人发觉的方法取得财物。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

  提货单同支票、入库单等一样,都属于财产凭证。它表示该凭证所载明的财产性权利,但是它即不同于财产本身,又不同于货币,具有特殊性。

  被告人利用身份便利盗窃本公司已发过货、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未在提货单加盖“货已提清”的食用油提货单,该提货单本已作废,被告人窃取该提货单并未取得实际财产。被告人将窃取的提货单交于不知情的第三人,利用公司工作人员发货时不仔细核对的疏忽将油提出后,以低于市场价售于第三人。至次,被告人非法取得财物的行为才实施完毕。被告人是以作废的提货单借助第三人之手冒领了货物,实现其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符合刑法关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