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入户拘禁熟人并索要财物会判什么罪

  入户拘禁熟人强行索要财物

  某日,刘某在与李某吃饭时,无故向其索要两条烟抽,李某没有答应,刘某极为恼怒。次日清晨,刘某伙同朱某等四人窜至刘某村里,翻墙入院,将李某挟至一水库边上,强迫其脱掉外衣,并将其推进冰冷的水中浸泡。刘某等人索要现金2000元,否则就要挑断其脚筋。李某无奈,答应给其现金2000元。之后,刘某等人又挟持李某到附近乡镇筹款,并无故殴打李某,直至得到李某借得的现金1500元。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对本案刘某等四人的行为如何定性,有意见认为,刘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刘某等人采用非法手段,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行为特征。同时,刘某等四人光天化日之下翻墙入内,强行挟制、威胁、折磨他人,将其浸泡在水中,手段十分恶劣,殴打被害人并强行索要2000元钱,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刘某等人在主观上不仅仅是为了限制李某的人身自由,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向李某索取财物,非法拘禁李某只是手段行为,向李某索要财物才是目的行为。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当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时,一般从一重罪处罚。由于寻衅滋事罪法定最高刑期是五年,而非法拘禁罪(无加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期是三年,故本案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本文认为,刘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综观本案,首先,刘某等人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刘某等人实施的挟持、殴打、威胁等一系列行为都具有特定的对象和目的,不是无端对抗社会、扰乱社会秩序、更不是“无赖”的、寻求精神刺激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其次,刘某等人获取财物的客观方面是以“暴力”相威胁。笔者认为,对刘某等人实施的威胁要结合案发时特定的时空和语境来综合地加以分析,而不能片面地作出判断。刘某等人对被害人殴打威胁、强迫其脱衣并将其推进深秋冷水浸泡等行为都使受害人感受到生命的实际威胁,这种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的特征。最后,李某在被挟持之下借钱交给刘某,符合“当场”交出财物。这里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相威胁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非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在本案中,刘某等人挟持李某的时间较长,场所也发生转换,但刘某等人对李某的人身强制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也就是说刘某自始至终都在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控制着李某,李某虽然能去借钱,能与其他人接触,但李某仍被刘某等人跟随,使其不能反抗,其如不交付财物,则会受到更严重的伤害。在当时情形下,根本没有回旋的余地,也无报案求助的可能。由于刘某等人的持续暴力和暴力相威胁,所以,只要李某是在刘某等人的人身控制之下,不论什么时间交出钱财,都应当认定刘某等人取得财物具有当场性和即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