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认定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就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那具体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么认定呢?简言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津南律师为您介绍。

  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怎么认定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情形: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