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职务侵占是结果犯吗

  职务侵占是结果犯吗

  职务侵占罪是结果犯。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客观要件是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上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务的目的。

  职务侵占罪的相关法条

  1、《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六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果犯

  对于结果犯,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指以实际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标志的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为犯罪成立要件的犯罪。

  这两种含义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通常是统一的。因为大陆法系刑法以处罚既遂为原则、以处罚未遂为例外,刑法分则以既遂为模式。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不仅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还可以说是犯罪既遂的要件。当分则条文规定了犯罪结果时,该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又是犯罪既遂的标志,所以关于结果犯的两种观点在他们那里并无差异。如日本刑法学者福田平、大冢仁认为:“结果犯,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一定的结果,始成立该犯罪。例如杀人,除有杀人的行为外,尚须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始成立杀人罪,否则仅成立杀人未遂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