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决书

  XX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XX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xx市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

  被告人xx

  被告人xx

  被告人xx

  被告人xx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检刑诉[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xx、xx、xx、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xx、xx、xx、x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照片,xx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QQ聊天记录,上海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银行卡账户明某清单,xx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xx市公安局收容教育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组织多人进行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xx、xx、xx、xx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中被告人xx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依法应予处罚。xx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xx曾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组织卖淫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xx、xx、xx、xx、xx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xx、xx、xx、xx某的辩护人均提出各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但被告人xx的辩护人提出对xx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xx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六、作案工具及非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x

  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