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店主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遭逮捕究竟怎么回事

  1月5日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了解到,2016年12月15日起至今的半个多月里,深圳检方已受理审查逮捕网络销售VR眼镜赠送淫秽视频案9件27人,并对其中的7件19人,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15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深圳首宗卖VR眼镜赠送淫秽视频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据了解,刘某涉嫌在打理天猫某旗舰店中,以牟利为目的,为提高网店VR眼镜销售量,以提供淫秽视频的方式吸引顾客,向700余人传播淫秽视频。截至目前,深圳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卖VR眼镜赠送淫秽视频案9件27人,并对其中的7件19人,以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批准逮捕。

  这些案件的涉案人员为淘宝从业者,有的是老板、店主,有的是运营人员、销售主管,还有的是客服。涉案人员中,年龄最大的生于1986年,绝大部分为90后,甚至还有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涉案人员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向客户赠送淫秽视频:一是建立专门的QQ群,销售VR眼镜后引导买家加其QQ,然后在QQ群给买家提供资源链接,或者在QQ群上直接提供视频文件;二是将淫秽视频放在百度云盘账户内,让收到VR眼镜的买家加其为百度云盘好友,之后将资源分享给买家,供买家点击或下载。涉案人员称赠送淫秽视频是为了“增加VR眼镜销量”“积累客户资源”“客户给好评”等。甚至有涉案人员称,“销售VR眼镜后向客户免费提供淫秽、色情视频已经是行业潜规则”。从案件情况看,赠送淫秽视频的方式使得一些网店经营者获利丰厚,有一家网店靠此每月销售收入约300万元。

  行业潜规则涉及到犯罪

  首先,我们了解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