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运输毒品罪的未遂认定是怎样的

  运输毒品罪的未遂认定是怎样的

  运输毒品罪犯罪形态的认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当然对《刑法》分则第三百四十七条条款的约束力也不例外。对毒品进入运输状态后未到达行为人要运送终点就被挡获的情况,现在《刑法》理论界存在对运输毒品行为既遂与否观点的分歧,观点主要有:一是认为运输毒品罪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开始运送为标准;二是认为毒品是否被运达目的地为犯罪既、未遂的界定,在运输途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运达目的地的,属犯罪未遂;三是只要毒品进入运输途中,不论在何阶段都属犯罪既遂。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形态的认定,应准确把握行为人实施运输毒品行为中“运输”的主客观要件,正确理解《刑法》运输毒品罪的定义及《刑法》关于犯罪形态的规定。若单纯的看“运输”,当然自启运至到达终点才算完成整个运输的全过程,但在《刑法》规定的运输毒品罪中“运输”要从《刑法》意义上来理解其构成要件。运输毒品如同贩卖毒品一样,其犯罪过程有各个环节,只要进入运输或者贩卖毒品的某一环节,就应当视为犯罪得逞;运输毒品如果进入转移运送状态,毒品的扩散就会造成对社会危害的危险状态,就应当没有未完成的犯罪形态,故属犯罪既遂。这并不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二十三条对犯罪形态的规定,也符合运输毒品犯罪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