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以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是怎样的

  以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是怎样的

  以虚假诉讼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理由如下:

  1、从主观方面看,虚假诉讼行为人具有诈骗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的目的

  虚假诉讼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时,是为了通过民事诉讼非法取得他人财物,其主观上当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以虚假诉讼行为人具有诈骗罪的直接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汪某某虚构事实,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将个人债务转嫁以骗取财物,其诈骗的故意与非法占有目的是十分明显的。

  2、从客观方面看,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虚假诉讼的被害人虽然未陷入认识错误,但从诈骗罪的客观构造及刑法规定可以看出,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并不要求必然是陷入认识错误的人,即被害人不一定是被骗人。刑法理论上将被害人与被骗人不是同一人的诈骗称为三角诈骗。三角诈骗的被骗人与被害人虽然可以不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且被骗人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在虚假诉讼中,法官是被骗人,不是被害人。但法官具有作出财产处分的权限,是财产处分人。因此,虚假诉讼是典型的三角诈骗。

  综上所述,汪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