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有哪些你以为是小罪,其实是重罪,判刑很重的案例?

  【案例一】

  钦州一男子毒瘾发作,无钱购买毒品,便带利器到朋友家中,以暴力的方式威胁朋友的妻子给钱,当场得款100元。最终钦北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00元。

  律师解读:

  相信很多人的关注点可能都是,仅仅是抢了100元,怎么能判10年呢?但其实入室抢劫是抢劫罪中加重情节,对于行为人的处罚一般是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所以说10年的有期徒刑其实已经是入室抢劫的最低量刑了。

  参考法条:

  《刑法》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案例二】

  有位女性卖性保健用品被抓了,因为她为了提高销量,会在销售时赠送买家淫秽视频,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由于她正怀孕,就被取保候审在外面。某天她突然灵机一动,想到其实现在很多人都做这样的事,觉得可以通过检举他人来立功。于是她在淘宝上找到了一位商家,下单前假意询问是否有视频赠送,没想到商家也为了提高销量表示可以附送。

  她立即下单购买,收到视频后,她立即向公安举报了,警方在调查后发现该商家网盘存储并传播淫秽视频500多个,已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立案标准(传播20个),甚至已经达到立案标准25倍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同时还发现这500多个里面其中包含一些未成年淫乱的视频,属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于是最终这位女性被判有期徒刑9个月,而这名商家被判了10年。

  参考法规:

  《刑法》第363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条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一)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2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三】

  大陆女孩去东南亚旅游,遇到了帅小伙,两个人一见钟情。女孩回国前邀请男孩到中国玩,男孩表示可以,希望女孩先帮他捎些东西到中国,女孩便同意了,带着男孩给的箱子到了机场。结果在海关查箱子时发现了非法物品,女孩被抓。

  受朋友之托,在毫不知情的状态下,帮助携带一个旅行箱。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藏有毒品,大家以为就没事了吗?其实不是的,按照东南亚某国的法律,藏毒超过一定数量,是可以直接判死刑的。由于这个案件中毒品数量过多,而女孩又始终不肯交代这东西是谁的,最后这个女孩被判了死刑。

  【案例四】

  某贼在观察了银行的地形之后,某天半夜里转到银行的背后,试图用电钻从后墙钻出一个洞,据他观测墙后面就应该是银行的金库,就位置判断而言,他还真猜对了。然而不幸的是,他钻了不到1分钟,就有5把枪顶在他脑袋上。

  结果:该贼被判死刑,罪名是盗窃金融机构且金额巨大,涉案金额是多少呢?三千万!因为那天金库里就真有三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