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对哪些人犯可以使用械具,看守所民警何时可以开枪射击

  对哪些人犯可以使用械具,看守所民警何时可以开枪射击

  对人犯使用械具,需要符合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要求。守所民警和武警在需要开枪射击时,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应当先鸣枪警告,在押人员如有畏服表示,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开枪射击后,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如下所述:

  一、对哪些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1、根据《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要求,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犯,可以使用械具:

  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者已经发生类似行为的需要防止其继续实施这类行为的;

  严重闹监,非使用械具不足以制止的;

  被羁押、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械具的。

  2、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

  (1)罪犯有脱逃行为的

  (2)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

  (3)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

  (4)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

  二、看守所民警何时可以开枪射击

  根据《看守所条例》第18条的规定,看守民警和武警遇到下列情形之一,采取其他措施不能制止时,可以开枪射击:

  (1)在押人员越狱或者暴动的

  (2)在押人员脱逃不听制止,或者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3)劫持在押人员的

  (4)在押人员持有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正在行凶或者破坏的

  (5)在押人员暴力威胁看守民警、武警的生命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