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在押人员什么情况可以从宽处理

  一、在押人员哪些情况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分别给予表扬、物质奖励:

  (一)一贯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的;(二)自觉维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的;(三)爱护公物表现突出的。

  对人犯的表扬,由看守干警决定;对人犯的物质奖励,由看守所所长批准。物质奖励只限于生活日用品、书籍和笔记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请办案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分子,经查证属实的;

  (二)劝阻人犯行凶、逃跑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三)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的行为的。

  二、对在押人员管理有哪些规定

  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

  (一)、对在押人员依法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不侮辱人格

  (二)、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等权利。

  (三)、保障良好的监内秩序,有效防止和打击在押人员欺辱在押人员的行为。

  (四)、保证在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持监室清洁卫生,定期组织在押人员理发、洗澡,保证每日必要户外活动时间,有病及时治疗。

  (五)、全体民警做到廉洁自律,不接受在押人员亲属的吃请;不索要、收受在押人员及其亲属的钱物。

  (六)、对于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押人员及其亲属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认真查处。

  (七)、对因公来所人员要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对来所送物的在押人员亲属要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按规定不能接见、送物的要耐心解释,不得刁难。

  (八)、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所视察,自觉接受监督。

  三、在押人员的权利义务

  在押人员的权利:

  1、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

  2、宗教信仰自由权。应当尊重在押人员的宗教信仰和与此相关系的民族习惯,并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仍然享有做人的尊严,任何人不得歧视、谩骂、体罚、虐待。

  4、通信自由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5、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证吃熟、吃热、吃卫生、吃足定量;保证清洁的居住环境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卫生健康权。监管机关应当定期组织在押人员洗澡、理发,定期对监室消毒;在押人员生病,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实行人道主义。

  7、会见亲属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押人员经批准可以与其近亲属、辩护人按规定会见。

  8、检举、控告、申诉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9、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监管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在押人员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监管机关的管理和教育。

  2、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和《在押人员作息时间及操作规程》,自觉维护监管场所秩序。

  3、不将危险品和违禁物品带入监管场所。

  4、主动坦白自首,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它在押人员有违反监规以及预谋实施逃跑、行凶、自杀、破坏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5、不绝食、闹监、喧哗、打架、称强耍霸、强吃强占、不准以任何形式殴打凌辱他人。

  6、保持监室内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财物,损坏监所设施,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