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聚众斗殴罪持枪伤及路人是否从重处罚

  一、聚众斗殴罪持枪伤及路人能不能从重处罚

  聚众斗殴持有枪支伤及路人的,是属于加重处罚的情形,但还有可能涉及到其他罪名,如非法持枪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聚众斗殴罪的加重情节:

  (一)关于“多次聚众斗殴”的认定

  “多次聚众斗殴”是指聚众斗殴3次或者3次以上。

  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聚众斗殴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如果行为人在一次斗殴中发生短暂中断后,又继续斗殴,应认定为一次。

  (二)“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认定

  “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一般是指斗殴双方人数合计10人以上,斗殴时间较长或斗殴手段凶残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形。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

  该情节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场所或者车辆、行人频繁通行的道路上聚众斗殴时间较长,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交通严重堵塞等。

  (四)“持械斗殴”的认定

  “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器械或者为斗殴携带器械但实际未使用的情形。这里的“器械”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该情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持器械参与斗殴,也包括在实施过程中临时获得器械并持器械进行斗殴。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持械,即使本人未使用或携带器械,构成本罪的,也均应以持械斗殴认定。

  在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斗殴认定,对未持械一方则不应认定。

  二、聚众斗殴犯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聚众斗殴一次,参与人数少、无人员轻伤、社会影响较小的,首要分子为有期徒刑一年,积极参加者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众斗殴次数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刑期增加六个月或者刑种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三、非法持有枪支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