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案中案——医院泄露“小三”分娩病历被判担责

  【案例说法】

  小周与兰兰原系夫妻关系,离婚后因财产争议诉到法院要求分割财产。为了分得更多的财产,兰兰向当地妇幼保健院申请调取案外人红红的住院病历,病历中记载案外人红红生育一女婴,且显示红红的联系人为小周,双方关系为“夫妻”。红红认为妇幼保健院提供住院病历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要求医院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普法】

  公民享有隐私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兰兰的做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当地妇幼保健院不仅不制止兰兰的行为,还伙同兰兰调取她人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就必然会涉及既往病史、疾病情况、治疗方案、治疗效果、身体私密部位、家庭信息以及肖像等不愿为外人所知的隐私。患者隐私权是法律赋予患者在接受诊疗行为时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对其所知悉的包括患者住院病历在内的各种隐私均具有保密的义务。实践中因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不规范造成泄露患者隐私的纠纷时有发生,笔者现就本案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三十七条第(九)项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三十一条规定“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上述规定体现了对患者隐私的尊重和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保护患者隐私这一义务要求的重视,违反了上述规定不但要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