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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对其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用人单位招用了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并未区分用人单位招用时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只是认定形成的事实。

  二是招用行为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应该是能够计算的。

  三是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引起的。即原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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