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

  选择之债的债权人如何确定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简单之债的对称

  即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的履行行为或标的可供一方选择的债。选择之债包括:

  1、履行标的的选择。例如在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交易中,对于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买方有权在要求免费修理,另换合格产品及退货中,对履行标的进行选择。

  2、履选择之债理论行方式的选择。例如是一次或分次履行、陆运或水运等方式可供选择。3、履行时间的选择。例如定期或不定期、按月按季按年等可供选择。

  4、履行地点的选择。例如可在甲地或乙地履行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