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居间合同有什么特点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

  什么是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在居间合同关系中,一方为委托人,另一方为居间人。居间是一种古老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又称“中介合同”。是指居间人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充当介绍人而取得报酬的协议。

  在居间合同关系中,一方为委托人,另一方为居间人。详细

  居间合同的概念、特点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中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作为居间的早期形式,我国西汉时期就存在,民间将居间人称“牙行”、“牙纪”亦称“互郎”。居间产生的初衷是当事人双方在进行交易时,对对方不了解需要中间人介绍,来促进双方交易。久而久之,就产生居间合同,介绍人和需要介绍的人用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是指促进交易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报酬的中间人。

  (二)居间合同的特点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详细

  签订《居间合同》五大要点

  目前,在二手房市场上委托中介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促成买卖双方交易已是惯例。但是在笔者经办的众多房地产案件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中介方不规范服务或中介方权利、义务的不明确而导致的。故对中介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应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进行必要的明确,以便于购房者防范法律风险。

  一、中介经纪报酬的支付主体和条件要明确。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方促成交易的,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经纪费。在这方面有两点需要注意:首先,要在《居间合同》中明确中介经纪费支付的主体是买方还是卖方。如果委托方特别要求“到手价”的话就需要与中介方书面约定清楚:促成交易后免收中介经纪费或由对方支付,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其次,对中介经纪费的支付条件要约定。详细

  居间合同的效力

  (一)居间人的义务

  此项义务是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居间人忠?禀告履行此项义务。在报告居间中,居间人对于订事项,应就其所知,据实地报告给委托人。居间人对于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在媒介中间,居间人应将相对人而言,并不负有报告委托人有关情况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就自己所为的居间活动,有忠实义务。居间人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风方面的要求:其一,居间人庆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给托人。如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音段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不得。详细

  居间合同的分类

  根据《民法典》424条规定的居间合同定义,居间行为是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两种形式存在的。所谓报告居间,是指居间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其寻找合乎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所谓媒介居间,是指介绍双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和第三人订立合同,即居间人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促使双方订立合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除了上述两种形式外,还有一种是报告与媒介居间两者相结合的形式,可统称为媒介居间。报告是媒介的必要前提,媒介是报告的承接结果。

  《民法典》仅是以定义的方式列明两种形式,并未能明文指出居间合同的分类,这就使得居间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比如说报告居间属代理性质的行为,居间人应严格受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