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一、离婚需要的材料

  1、协议离婚

  (1)申请离婚登记

  夫妻双方需要带着结婚证,有效身份证件共同亲自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一般指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2)受理申请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双方拿到这个回执单后就可以回去等待了,这时,30天的冷静期就开始计算了。

  (3)30天离婚冷静期

  在这30天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后悔了不愿意离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冷静期内,你可以主动去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当然也可以不去撤回,而是消极的等待这30天过去。当这30天过去以后,接下来的30天内(也就是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如果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不离了。

  (4)申请离婚证

  30天的冷静期过后,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的,则需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内,也就是又一个30天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带着以下材料:

  离婚协议书3份(协议书中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结婚证

  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有效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之前申请离婚登记的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时需接受婚姻登记员的询问并在笔录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会继续办理,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将不予办理。

  (5)登记、拿证

  婚姻登记员审查材料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诉讼离婚证件: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为当时人选择的是诉讼离婚,所携带的法律文书是其最好的证明,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进行审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场,仍然可凭法律文书办理相应地离婚手续。

  二、

  离婚满足的条件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协议离婚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当事人双方必须有离婚的合意,即两人自愿达成离婚的意思表示一致;

  3、协议离婚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适当的处理;

  4、协议离婚时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作出妥善安排;

  5、离婚协议必须不能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强制性规定。

  其次,根据您的情况,您需要注意你们俩是否有孩子和财产,如有,则必须商量好孩子的抚养问题及问题。同时签订协议时也要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二)诉讼离婚的条件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