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早婚,早育产生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一、早婚,早育产生的原因具体有哪些

  1、社会原因:主要是受封建社会“早生贵子,早得福”等封建思想的影响,以及由于习惯势力的沿袭,偏僻落后的农村早婚、早育现象时有发生;再者,西方国家“性解放”,“性自由”腐朽思想的侵蚀,给青少年蒙上了雾罩。

  2、生理原因:青少年随着年龄增长,男女在生理上和心理上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男女从十一、二岁开始进入青春期,在生理上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第二性征开始出现,身体迅速长高,生殖器官逐步发育成熟,男女之间的差异明显,男女心理上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开始对异性产生兴趣,既想接触异性,但又很害羞,产生了渴望了解性知识的好奇心,并出现了性欲望和性冲动,此时如果不注意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青春期的变化,就可能使他们由好奇而陷入早恋,从而导致早婚、早育。

  二、早婚、早育的危害

  具体有哪些

  1、加快了人口增长速度,缩短了人口再生产的周期,增加了人口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压力,它既违反了《民法典》和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又不利于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的健康发展。

  2、给年轻的父母,尤其是母亲带来多方面的不利影响。一般认为人体要在20—25岁才能完全发育成熟。妇女在本身发育尚未完全成熟的状态下,一旦怀孕就必然影响孕妇自己,又影响胎儿的发育。

  3、早婚早育的危害还包括对家庭和子女的影响,早婚的男女双方缺乏充分的生活经验和能力,很难担负起对下一代的教育责任,也由于各方面的不成熟,婚后生活很难和谐,甚至可能导致婚姻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