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共同房产赠与儿子是否可以撤销

  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妥协的结果,不能任意撤销。

  一、离婚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就婚姻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所达成的协议。无论是在民政部门双方协议离婚,还是在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离婚,都涉及到离婚协议的订立。

  离婚协议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所达成的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是依附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基础之上的,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共同构成离婚协议的整体,并且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离婚协议是双方离婚妥协的结果,不能任意撤销。

  为了达成协议离婚的目的,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夫妻任何一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所做出的必要的妥协或让步,甚至是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所做出的放弃财产的决定,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任何一方在离婚后均不能以显示公平要求撤销离婚协议。

  之所以不允许撤销离婚协议,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当事人一方离婚的时候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做出一些让步,离婚之后,又以种种理由撤销离婚协议,既达到离婚的目的,又达到分割财产的目的。如果允许当事人这么做,对另一方当事人,因考虑对方所提出的离婚条件而答应离婚,而离婚后却又人财两失,显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宜提倡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