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协议离婚要什么手续

  一、协议离婚手续如下:

  1、申请。第一步和以前就是不一样的,首先,需要拿着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

  (1)身份证

  (2)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2、民政局受理。以前离婚只要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准备好材料一起去民政局,基本上都会准许离婚。但是现在夫妻双方提交了申请书之后,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确认无误会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民政局受理后,就是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了。

  3、离婚冷静期。当事人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30天内,属于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想要撤回离婚申请,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当然如果离婚冷静期满三十日内,双方都没有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的,也视为撤回。

  4、审查。离婚冷静期过了之后就是再次审查,从离婚冷静期后满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还是决定离婚可以,拿着相关规定的证据和离婚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

  材料如下: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3)双方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4)准备好相关材料之后,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甲

  5、发证。经过离婚冷静期和两次审查之后,登记机关统--登记之后,就会发放离婚证。

  二、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