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受虐待如何申请离婚赔偿

  受虐待如何申请离婚赔偿

  1、以受虐待为由申请离婚赔偿,首先需要明确虐待行为的范围:

  (1)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

  ①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属于遗弃。

  ①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体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属于虐待。

  (2)虐待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

  2、受虐待申请离婚赔偿要满足下列条件: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

  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受虐待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

  受虐待申请离婚赔偿的范围:

  (1)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①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③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④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⑤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⑥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践中通常跟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3)物质损失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