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时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

  1、损害赔偿的要件。

  (1)一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行为。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或者虽未登记,但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已经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有配偶的人与非配偶的第三人共同生活在一起,解释上应该包括近年来出现的“长期包养暗娼”的行为和50年代以来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姘居行为。虐待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物质上的供养行为。

  (2)因上述行为而导致判决离婚。损害赔偿以离婚为原因,在婚姻关系存续中不允许请求。离婚是指在配偶生存期间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分为两种:其一是协议离婚,即婚姻关系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其二是判决离婚,即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作出肯定裁判的离婚。本条所谓的“导致离婚的”应该专指导致判决离婚。因为协议离婚中所谓的对于财产已有适当处理的协议在解释上应将共同财产分割、离婚以后的经济帮助、损害赔偿问题的处理均包括在内,而且如果在协议离婚后再允许无过错方诉请损害赔偿,也与协议离婚的目的之一即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相互激烈地指责,造成双方的仇视和敌对,避免矛盾的激化甚至是性质的转化相违背。

  (3)受害方受到损害。损害是指因对方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行为而给自己造成的不利益。解释上当然包括精神损害,因为婚姻以终身结合为目的,而由于对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的违法行为,导致中途离异,必定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痛苦。而且,因为在一方有“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的行为的情况下,所遭受的财产损害一般不多,如果不允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受害人所得到的补偿极少,损害赔偿将无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