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官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法官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1、无过错方精神的损害程度;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故意的动机、行为的手段、情节的严重等考虑;

  3、过错方对子女、老人等其他家庭成员造成的损害;

  4、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年龄、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及谋生能力等;

  5、婚姻存续期间和再婚的可能性,婚姻存续时间长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适当高些,妻子结婚时间长,年龄偏大,再婚的可能性小的,亦应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6、原告是妻子或丈夫时应区别对待,原告是妻子时,根据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应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7、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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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婚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