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利条件是什么

  一、争夺孩子的抚养权有利条件是什么

  1、子女不满两周岁,女方可优先取得抚养权;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已做绝育手术、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且其有利于子女成长、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二、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1、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抚养费具体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第49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3、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出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4、降低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形有: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且有抚养能力的;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或劳动教养,没有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能力,则应当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给付义务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适当减少或免除。

  (4)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负担的,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