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试用期如何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如何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案例:

  2012年7月,刘某应聘到某淀粉厂做会计,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当刘某工作到第2个月的时候,该厂负责人告知刘某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解除的理由是刘某的职位另有合适人选。为此,刘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撤销该厂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厂则认为因双方尚处于试用期内,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除了法律规定的上述情形之外,即使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本篇文章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编辑。上文中小编以案例的形式为大家介绍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来进行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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