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以房抵债房屋是否是房屋买卖

  一、民法典以房抵债房屋是否是房屋买卖

  房屋买卖要签订买卖合同,买受人要向卖方支付购房款,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而以房屋抵偿债务的,不是房屋买卖,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房屋抵押贷款流程

  房屋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把借款人的房地产、有价证券及其他凭证,通过一定的契约合同,合法取得对借款人财产的留置权和质押权而向其提供的一种贷款。这种贷款实际上是债务人(抵押人)在法律上把财产所有权转让给债权人(抵押权人)以取得贷款,这期间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债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优先受偿的贷款方式。这种贷款方式,可以减少债权人的贷款风险,为债权人收回贷款提供了最有效的保证。

  具体流程如下:

  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银行受理后,对抵押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核定贷款金额;

  3、签定借款合同等;

  4、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事宜;

  5、银行放款。

  另外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

  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

  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

  5、房产的产权证;

  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