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一房多卖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一房二卖”是指业主将同一房屋先后出卖给不同的买受人。“一房二卖”产生的法律效力与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密切相关,我国民法典采用的物权变动原则是合意加公示原则,即除了当事人就债权达成合意之外,还必须履行交付或登记等法定形式。

  一、“一房二卖”的认定

  第一、出卖人是否实际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如果出卖人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买受人,且买受人已实际使用了该房屋,表明出卖人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愿,这种履行也是合法的履行,对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护,应当考虑支持该买受人的实际履行请求;第二、买受人是否已全额支付房款,如果买受人已支付了全部房屋款项,表明该买受人已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已完成的交易予以保护,亦应当考虑该买受人的实际履行请求;第三、是否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备案等相关手续,如果买受人已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表明买受人要求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意愿强烈,买受人也在为房产过户登记在做前期准备,在确定买受人时应该考虑其实际履行请求;第四、买受人是否适宜履行合同,如果买受人履行合同的成本较低或其适宜履行,应当考虑该买受人的实际履行请求。

  二、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

  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三、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

  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