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认定责任

  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认定责任

  对于机动车出租、出借使所有人与使用人相分离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补充责任。民法典有3个条款明确规定了“相应的补充责任”,分别是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等主体对他人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从这些情形看,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都是不作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等主体的不作为与劳务人员等主体的作为相结合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而在出租、出借机动车情形中,无论所有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其出租、出借机动车的行为都不是不作为而是作为,是所有人的作为与驾驶人的作为相结合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故不符合民法典关于“相应的补充责任”的构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