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确定所贪物品的价值

  在现实生活中,只有所贪物品达到一定数额时,根据实际被盗物品的价值,结合法律的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对于不能确定价格,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具体如何认定物品的价值?又如何处分呢?请跟随晋中律师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确定所贪物品的价值

  对于不能确定价格的,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计算:

  1、如果贪污的是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上述第1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2、如果贪污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3、如果贪污的是单位的或受托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4、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贪污的按第1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

  5、如果贪污的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6、对贪污外币的,若贪污日期确定,以确立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价计算。

  二、贪污的数额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