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相关债权是否可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对第三人的债权依法保全。

  保全:保险公司围绕契约变更、年金或满期金给付等项目而开展的售后服务工作,通俗的说法就是保险公司为使客户的保单有效,在客户的要求下,对保单进行变更,进而为客户服务。

  财产保全

  在合同法里面有财产保全的解释,就是“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为了防止它的财产因为债务人某些不当的使用或者抵押之类的而失去原有的价值,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所以你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的行为对你造成了损失,才可以,如果没有,或者申请错误,比如申请保全的范围扩大,或者标的有误,而债务人又因为你申请没有办法合理动用该财产,对他造成了损失,那么你应该赔偿。

  民事诉讼法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保全业务的申请资格人

  1、受益人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或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投保人;2、受益人资料变更的申请资格人为被保险人;3、生存金、满期金给付的申请资格人为生存受益人;4、其他保全项目的申请资格人均为投保人。

  保全服务范围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变更、地址变更、缴费账户信息变更、年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变更、减额交清、合同解除、附加险增加或解除、保险单补发、合同效力恢复、生存给付等。

  对于你提出的“相关债权是否可保全”问题,小编已经整理出来了,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有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