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加盟创业保证金交纳需为什么有谨慎

  加盟创业保证金交纳需为什么有谨慎

  因为,创业保证金属金钱担保,收取定金一方因此基于信任并做出必要准备和支出,所以一旦合同生效后,交纳方又因自身原因拒绝加盟,提出返还所交纳定金,是无法受到法律保护的。

  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见到保证金相关条款的约定予以充分警醒,并尽可能对产品相应质量标准及履约关键条款进行确定性约定。此外,加盟商还应注意,如在履约过程中因产品质量产生争议时,应及时将产品交由公正部门提存或拒收,避免因证据不足,使自身权益遭受侵害。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