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关于商业银行的担保规定

  关于商业银行的担保规定

  我国法律没有对商业银行能否自愿做担保人做出禁止性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要该法人具有清偿能力就可以做保证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做担保人附带了一项要求即:不能被强令作担保。因此商业银行只要有法人资格、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出于自愿就可以作为保证人。当然,在现实中,我国的商业银行只有总行具有法人资格,各支行分行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分行和支行只能在授权的范围内提供保证,超过其授权的保证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我们国家法律并没有规定,商业银行能否自愿作为担保人作出禁止性行为,我们可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只要法人具有清偿的能力就可以作为担保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