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

  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

  混合担保时,既可以找保证人,又可以选择物上保证人的,应该限于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因为如果不是,本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已经可以找物上保证人,找不了有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

  1、混合担保,首先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的(也就是第三人是物上保证人),债权人可以找保证人,也可以找物上保证人。

  2、但上述规则适用时,必须按照约定能够找保证人,而一般保证人,仅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而不是不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也就是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按照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此时债权人找不了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一般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1、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自然必须适用第一句第三分句,解决物上保证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不是不能履行债务,就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2、至于第一句第二分句则是完全没有意义的规定,因为如果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人,按照约定原本债权人就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即使债务人提供了物上担保,按照连带责任合同的约定,债权人也还是有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也可以说此时仍然应该按照第一句第一分句解决提供了物上担保的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并存时,债权人实现权利的顺序。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