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法典中担保时间超过六个月还有效吗。

  一、民法典中担保时间超过六个月还有效吗

  民法典中对于担保时间超过六个月还有效未作规定,一般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二、保证期间的基本类别

  保证期间因其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约定期间,催告期间和法律推定期间三种。

  1、所谓的约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通称之为定期保证期间。

  2、催告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或无效的情况下,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不催告债权人对主债务人行使诉讼上的权利而确立的合理期限。

  3、法律推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根据法律任意性规范加以补正,即依法律规定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一定时期为保证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