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缴纳预付款合同是否成立

  一、缴纳预付款合同是否成立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

  预付款的特点:

  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

  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

  3、预付款为价款一部之先付,在性质上仍属清偿;

  4、预付款无双向或单向担保的效力,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而致合同解除时,预付款应当返还。各方的违约责任通过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来定,如果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一般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通过小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预付款只是属于一种支付手段,并不能说明合同成立,如果一方违约的话是要赔偿违约金的,希望大家明白。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合同问题#